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剩下的百分之六十,全部来源于国外的广告抄袭和拼凑。
虽然这份数据不一定是真实的,或者有着很大的水分,但是再大的水分。
也抵不过这百分之六十的抄袭,这已经超过了三十年的广告份额的一半还要多。
就算会去除百分之十的水分,还有百分五十的存在,这也是一半的存在。
也就是说如果将华国的广告史算作三十年的话。
那一半就是有十五年,正正一半的广告都是在抄袭的。
这对一个大国来说是可悲的,也是可叹的,十几亿的人口找不出真正创意广告吗?
就像十几亿人找不出一个会踢足球的。
不是这其实就是制度,或者是环境造成的。
国外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严格。
随便的一点抄袭就有可能触犯法律,这就造就了国外很好的广告创意空间。
反观国内。
国内的广告环境是出奇的恶劣,又想马儿跑又不给马吃草。
大部分的公司委托人费用低、时间紧急、要求多。
以至于广告人们干脆从国外广告照搬,或者拼凑剪接一段就算过关,浑然没有国外的那种优秀广告致胜的理念。
当然,这也和法律监管不严,对于知识创意产权的保护不足有关。
真要是自己创造出了好的广告,马上什么升级版、同人版、比翼版,0版等等都会冒出来。
直到将这个创意搞臭后,大家又一哄而散,重新寻找新的目标。
说起来倒像是香港的电影,最后不也倒在这抄袭和粗编烂造上了吗?
这就是李轩为什么不适用国内广告公司的原因所在。
虽然环境导致创意没有生存空间。
但是那不是可以抄袭的原因。
就像是说,没有条件,我们还就不造原子弹了?
那不我们还不就是早出原子弹来了吗?
既然老一辈人,在如此艰难的程度,都可以造出来这个保卫国家的东西。
那么为什么,一个只靠脑子去想的东西,还要去剽窃。
难道我们华人不是这个世界上最聪明的吗?
显然不是。
默罕默德说过:“及时知识在遥远的中原,我们也要将她还回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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